關于印發《江西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的通知 (贛建監協 〔2017〕 011號)
關于印發《江西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的通知
贛建監協 〔2017〕 011號
各會員單位、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監理行業自律,規范我省建設監理市場秩序,保證監理服務質量,避免無序競爭,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和中國建設監理協會《關于指導監理企業規范價格行為和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的通知》(中建監協[2015]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建設監理行業現狀,在大量市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統計、分析、測算和論證,我們制定了《江西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附件一)、《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附件二),現予發布,既可作為行業自律的依據,也可為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在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概算編制和監理招標投標以及監理合同洽談時的參考依據。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附件二:《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
江西省建設監理協會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江西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監理企業及其監理人員的行為,維護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提高監理行業的服務質量和社會信譽,促進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自律公約》和《江西省建設監理協會章程》設立江西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委員會并制定自律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江西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員會”)是指江西省建設監理協會會員選舉產生,在江西省建設監理協會領導下的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三條 適用于在江西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單位和監理人員。所有在江西省從事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監理企業自律
第四條 監理企業在從事監理活動中,應自覺遵守“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行為準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 獨立自主開展監理工作,遵守合約,注重信譽,嚴格監理,熱情服務;不徇私舞弊和違反社會公德。
第五條 嚴格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監理資質等級和規定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不接受掛靠的監理業務,不以收取管理費的方式把資質轉讓給其他企業和個人使用。
第六條 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競爭,遵守國家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得弄虛作假,擾亂市場秩序。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損害監理行業利益的監理招標公告、監理招標文件的內容或監理合同條款自覺進行抵制;不參與建設單位的壓價協商和談判;不以任何形式詆毀、中傷監理投標競爭對手。
第七條 堅持監理的根本原則和宗旨;拒絕“同體監理”的各種相關行為,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產生利害關系或者共謀利益。
第八條 堅決抵制損害行業利益、有礙行業發展的行為,發現監理行業的有關違法違規和不正當行為應積極舉報和舉證;不隱瞞不規范的監理活動和工作的事實,不銷毀違法違規和不正當監理行為的證據和材料。
第九條 監理企業應按合同示范文本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不得簽訂有損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虛假合同或附加條款,嚴禁簽訂陰陽合同。
第十條 監理企業應按監理規范和合同約定為建設單位服務,不得降低監理服務標準。按工程建設項目規模及相關規定,設立項目監理機構,合理配置現場監理人員。
第十一條 自覺遵守《江西省監理收費市場行業指導價格標準》的有關規定,不得以降低監理工作質量而壓級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開展廉潔執業教育,履行監管職責,完善監理人員行為準則,健全服務質量考評體系。
第十三條 自律委員會定期、不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監理企業進行檢查。監理企業要主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管,積極配合自律委員會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公約的調查。
第三章 從業人員自律
第十四條 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監理人員行為準則,履行崗位職責,維護參見各方的權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五條 不得轉借、出租、偽造、涂改監理證書及其他相關資信證明。
第十六條 誠實守信,廉潔執業,不得以權謀私。
第十七條 受聘監理人員必須與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監理企業與監理人員如有違約行為,可根據《勞動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監理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對于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或強制性條文要求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驗收,堅決拒絕簽字。
第十九條 自覺執行監理工作標準,嚴格監理工作行為;拒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金錢或物品,不接受被監理單位的娛樂性招待或請吃,不向施工單位介紹勞動用工和工程材料、設備;對于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強制性條文要求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驗收,堅決拒絕簽字。
第二十條 遵守保密規定,履行監理工程保密義務,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不剽竊、出賣和違規泄露監理項目技術與管理的成果。
第二十一條 受聘擔任項目總監或總代的監理人員辭職,必須提前三個月向受聘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并與新任項目總監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其它監理人員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時間向受聘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監理單位安排接替的監理人員到崗且完成相關工作交接后方可離崗。
第二十二條 堅持合理合法地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不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在被監理的施工單位或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兼職。
第二十三條 積極協助政府部門和行業管理組織的有關調查、調研工作。不隱瞞不規范的監理活動和工作的事實,不銷毀違法違規和不正當行為的證據和材料。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遵守本公約的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視情況給予獎勵:
1、宣傳報道;
2、通報表揚;
3、給予獎勵;
4、計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五條 自律委員會在完成對監理企業檢查以及受理相關舉報和投訴工作后,對確認違反本公約的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1、一般:約談或口頭警告;
2、較嚴重:通報批評,在江西省建設監理協會網站通報;
3、嚴重:懲戒。對當事企業直接降低一級誠信等級,向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議對當事企業或個人記一次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取消參加年度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的評優資格。
4、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公約實施辦法另定。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在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改和補充,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由江西省建設監理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二:
江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
一、總 則
1.1 為切實加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提升建設工程監理服務品質,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
1.2 本計費規則可作為江西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概算編制、招標要約價及監理合同洽談的參考依據。
1.3 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施工準備階段、施工實施階段和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理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費用構成參見附錄A。
1.4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計費規則分人工綜合單價計算法和費率計算法兩種形式。根據合同雙方意愿,監理服務費可按人工綜合單價法計算,也可按費率法計算。如要求平方米單價報價,按人工綜合單價計算法或費率計算法除以建筑面積折算。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所包含的內容參見附錄A。
1.5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的范圍和工作內容,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約定。
監理單位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可提供的監理服務主要工作內容參見附錄B。
1.6 施工監理服務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實施。按照工程建設不同階段,根據監理合同約定和《行業自律約定》,配備與監理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保證工作質量,提升服務品質,滿足建設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
二、費率計算法
2.1 按費率法計算的建設工程監理服務費=計費額×費率×工程難度調整系數。
2.2 “計費額”是指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2.3 監理服務費費率見表2.3。
表2.3 監理服務費費率表
序號 | 計費額(萬元) | 費率(%) | 序號 | 計費額(萬元) | 費率(%) |
1 | ≤500 | 3.8 | 9 | 60000 | 1.9 |
2 | 1000 | 3.5 | 10 | 80000 | 1.7 |
3 | 3000 | 3.2 | 11 | 100000 | 1.6 |
4 | 5000 | 3.0 | 12 | 200000 | 1.4 |
5 | 8000 | 2.7 | 13 | 400000 | 1.2 |
6 | 10000 | 2.5 | 14 | 600000 | 1.1 |
7 | 20000 | 2.3 | 15 | 800000 | 1.1 |
8 | 40000 | 2.1 | 16 | ≥1000000 | 1.0 |
注: 1.以上費用不包括可報銷費用;
2.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可采用直線內插法計算。
2.4 工程難度調整系數分房屋建筑工程難度調整系數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難度調整系數。
2.4.1 房屋建筑工程難度調整系數見表2.4.1。
表2.4.1 房屋建筑工程難度調整系數表
序號 | 工程特征 | 工程難度調整系數 |
1 | 普通廠房工程 | 0.90 |
2 | 住宅工程 | 1.00 |
3 | 綜合商業用房 | 1.10 |
4 | 按四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的酒店(含精裝修) | 1.15 |
5 | 大跨度鋼結構的建筑(體育場館、文化場館、會展中心等) | 1.25 |
6 | 綜合性醫院 | 1.15 |
7 | 地下四層及以上或基坑深度≥18m | 1.20 |
8 | 100m≤建筑高度<200m | 1.20 |
9 | 200m≤建筑高度<300m | 1.30 |
10 | 建筑高度≥300m | 1.35 |
注:1.不適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難度系數按1.00計算;
2.當工程特征適用兩個及以上難度系數時,取最大值。
2.4.2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難度調整系數見表2.4.2。
表2.4.2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難度調整系數表
序號 | 工程特征 | 工程難度調整系數 |
1 | 普通道路工程;人行天橋 | 1.00 |
2 | 城市快速路;分離式立交橋;人行地下通道 | 1.15 |
3 | 互通式立交橋;地下通道;城市地鐵、輕軌 | 1.20 |
4 | 單孔跨徑≥100m的橋梁 | 1.20 |
5 | 單孔跨徑≥200m的橋梁 | 1.30 |
6 | 長度<1000m隧道工程 | 1.10 |
7 | 1000m≤長度<3000m隧道工程;跨度≥12m的隧道工程 | 1.20 |
8 | 長度≥3000m的隧道工程;連拱隧道;水底隧道;淺埋暗挖隧道 | 1.30 |
9 | 直徑<1m的管道工程 | 0.90 |
10 | 直徑≥1m的管道工程;<3m3/s的泵站;<5萬噸/日水廠(污水廠)工程 | 1.00 |
11 | 埋深≥5m的管道工程;頂管工程;≥3m3/s的泵站;≥5萬噸/日水廠(污水廠)工程 | 1.20 |
12 | 海(江)底排污管道;海水取排水、淡化及處理工程 | 1.30 |
13 | 園林工程;城市廣場 | 0.90 |
14 | 古建筑 | 1.10 |
15 | 中低壓燃氣;小區供熱工程 | 1.00 |
16 | 高壓燃氣管網;液化儲氣站 | 1.15 |
17 | 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工程 | 1.00 |
18 | 垃圾焚燒工程 | 1.20 |
注:1.不適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難度系數按1.00計算;
2.當工程特征適用兩個及以上難度系數時,取最大值。
2.5 建設單位單獨委托工程質量控制和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監理服務費不得低于按本計費規則計算的監理服務總費用的80%。
三、 人工綜合單價計算法
3.1 按人工綜合單價法計算監理服務費=∑(各類監理人員服務期×相應監理人員綜合單價)。
3.2 人工綜合單價包括現場監理人員費用、企業管理費用、利潤和稅金。
3.3 各類現場監理人員費用及人工綜合單價可按下表參考計算(見表2.3)。
表3.3 監理人員費用參考價及人工綜合單價計算表(萬元/月)
監理人員類別 | 人員費用參考價 | 企業管理費用 | 企業利潤 | 稅金 | 人工綜合單價 |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
總監理工程師 | 高級總監 | 2.5萬以上 | ||||
一般總監 | 2.0-2.5萬 | |||||
專業監理工程師 | 高級專監 | 1.5-2.0 | ||||
一般專監 | 1.2-1.5 | |||||
監理員 | 0.6-1.0 | |||||
注:1.Ⅴ=Ⅰ+Ⅱ+Ⅲ+Ⅳ。其中:Ⅱ=Ⅰ×企業管理費率;
Ⅲ=(Ⅰ+Ⅱ)×利潤費率;Ⅳ=(Ⅰ+Ⅱ+Ⅲ)×稅金費率;
2.專業監理工程師包括造價工程師、安全管理人員等;監理員包括見證員、資料員等;
3.高級總監指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總監理工程師,高級專監指具有國家注冊或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專業監理工程師。
4.以上費用不包括可報銷費用。
5.企業管理費率,甲級及以上資質企業一般為35—50%,其他資質企業一般為25%—45%計取;利潤率由各企業自行確定;不低于百分之十,稅費率按國家規定計取。
四、監理行業自律管理
4.1 行業協會應對工程監理服務費市場化提供指導與服務,規范監理服務費計取,推動監理市場有序發展。
4.2 行業協會應定期對監理單位上報的監理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等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及時向社會公布工程監理服務價格監測信息。
4.3 行業協會應引導監理企業誠信經營,指導會員單位加強價格自律,對刻意降低報價,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監理單位,依據《行業自律條約》,采取以下措施:
約談,取消評選或推薦先進企業資格;
警告,通過協會網站、內刊、簡報等予以通報;
記入信用檔案,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附 則
5.1 超出監理合同服務期,建設單位需要監理企業繼續提供服務的;發生非監理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工期延誤、停工或工程量增加,其費用計算方法應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監理合同延期的附加監理費原則上按下式計取: 延期附加監理費=延期工作日×監理合同額/監理合同期。
5.2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可結合專業特點參照使用。
5.3 可報銷費用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經建設單位同意,監理單位聘請的咨詢專家費、專項測試費、對外委托檢驗費、組團外出考察費及其他費用。
5.4 根據江西省監理市場變化的實際情況以及每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變動情況,可通過實際調查統計,不定期發布監理服務費費率和監理人員費用信息。
附錄A: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費組成表
一、現場監理人員費用 | 1.現場人員應付工資(含個人應繳納的社保五險、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 |
2.現場人員工資性補貼(含交通、伙食、流動駐外工地等補貼) | |
3.現場人員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公司為現場監理人員繳納的社保五險和公積金) | |
4.意外傷害保險(商業) | |
二、企業管理費用 | 1.現場日常辦公費(含電腦、復印、文具、相機、通訊、水電氣、車輛折舊等) |
2.臨時設施費(為實施現場服務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臨時設施或租賃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搭設、維修、拆除、清理費或攤銷費,水電氣費用,空調、桌椅、廚具,租金等) | |
3.工具用具使用費(包括不屬于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 | |
4.經營管理后勤人員應付工資和工資性補貼(含人個應繳納的社保五險、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交通、伙食、流動駐外工地等補貼) | |
5.勞動保險費(包括公司應繳納的社保五險和公積金,應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的補助費、六個月以上的長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等的各項經費) | |
6.特殊性工資(包括監理人員學習、培訓期間、休假及探親期間,停工期間工資,女性孕期及哺乳期,6個月內病假期間的工資等) | |
7.勞動保護費(含工作鞋、安全帽和制服等) | |
8.職工福利費(含防暑降溫、過節慰問等) | |
9.經營管理后勤人員辦公費(含會議、電腦、打印、復印、文具、賬表、通訊、印刷和通訊等) | |
10.職工教育經費(包括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用于崗位培訓、業務培訓和繼續再教育等) | |
11.固定資產費(包括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和車輛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房產稅、物管費、年檢等) | |
12.差旅交通費用(包括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以及單位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養路費、停車費及牌照費等) | |
13.業務經營費 | |
14.財產保險費(含不動產和動產保險費) | |
15.工會經費(公司按職工工資總額計提的工會經費) | |
16.研發費(含技術轉讓費和技術開發費) | |
17.其它費用(含投標經費、質量認證審核費、廣告、財務費用、法律顧問咨詢費和會費等) |
三、利潤 | |
四、稅金 |
附錄B: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主要工作內容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有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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